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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确山县法院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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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申请人: 肖红丽,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6904204446,住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委鄢庄,联系方式:18348182255。

请求事项

依法查清肖红丽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撤销原判或者判决肖红丽无罪。

案情简介

我们庄“大沙地”之前是我们的承包地,大概在2003年或2004年的时候,我栽上了杨树,前一段时间我家里需要用钱,就想把杨树卖了,卖了后我听买树人说蒋德力说树是他的。

大沙地是鄢庄村民组的包产地,我嫁到猴庙村鄢庄组,我婆婆就把那块地给我了我就开始种地,后来我们村委把村林场承包给了林业局袁睿奇等人,但地一直我在种着,在袁睿奇还没承包给蒋德力之前因为这块地我和我们村何庄组付堆(音)争执过,当时何堆要种那块地我不让种,我们村干部原来书记陈锋等村干部给我们调解的,当时也没有调解成,村里就给付堆说地是我丈夫张西墨的,他让你种你就种,不让你种你不种。后来地我一直在种,就在林场承包给蒋德力后我还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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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时候由于孩子小在驻马店上学,地就没种荒了几年,2003年-2004年我回去在猴庙村叶武明(音)那里买了杨树苗我自己拉回家栽上了,我常年住在驻马店市老电视台后院,平时家里有农活了回去干完活就走了也没在家住过,2016年2、3月份,我给我表妹夫崔凤保(音)说我想把杨树卖了,他是石滚河镇徐庄的人,随后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想看树我就去了。

在大沙地有4个人,崔凤保其他还有三个人,后来他们又打电话把我们村的赵五明叫去看看树值多少钱。赵五明说树值7000元,赵五明让他们去刘庄拿钱买树人说等等再说,我就给买树人说明天你把树钱给崔凤保,钱不给你别伐树,第二天我给崔凤保打电话说钱给你了吗,崔凤宝说没有,我说没有给钱我就自己办采伐证自己找人伐能多卖点钱,然后我直接从驻马店到确山县林业局办采伐证,林业局的人给我一张表说需要乡政府签字我就拿着表去任店镇政府,在去任店镇政府的路上买树人给我打电话说我们伐树,蒋德力说是他的树不让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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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沙地”的杨树具体是什么时间伐的我不知道,上午卖的树卖了我就走了,当时我就给买树人说钱不给树不能伐,他们钱没给我伐树也没给我说,他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树伐了,卖树时采伐证有买树人全权负责,他们说7000元钱当时也没给我,我不知道他们到底要不要树都没说,树钱是伐了之后一个多月我找他要才给我,但是第二天买树人给我打电话说蒋德力不让伐树我才知道树伐了,我就给买树人打电话问他怎么没给钱就伐树,他就说蒋德力不让伐树伐不掉,我就说蒋德力想告谁我管不了,地我可以找人证明是我的,地是我公公分给我的,树也是我自己栽的,我卖的是我自己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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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3日,猴庙村委签定碾盘沟林场山林承包合同中就明确约定,承包区内不包括鄢庄村民组的地,大沙地不在林权证范围内,哪怕是后来转到了蒋德力手中这片地也不应该是他的,但是2000年9月22日,蒋德力在办理林权证时,将属于鄢庄村民组所有的14.2亩(包括“大沙地”)耕地包涵在林权证内,其原因就是时任村委主任肖东生向蒋德力出具与山林承包合同内容相违背的虚假证明导致的。

2016年,我丈夫张西墨的承包合同及确山县农业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明确记载“大沙地”为鄢庄组所有,有张西墨承包经营管理,可以明显看出这片地属于我们组,并且我2017年被判入狱2年,但我们也积极反映问题明确土地权属,2018年11月10日,猴庙村委经过召开党员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大沙地归鄢庄村民组所有,有我夫妇承包经营管理;2021年10月10日,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核实,任店镇猴庙村委碾盘沟林场的大沙地归鄢庄村民组所有,有我夫妇经营管理;2022年10月24日,猴庙村委及任店镇政府均认定大沙地不在蒋德力的林权证范围内,大沙地归鄢庄村民组所有,并同意为我办理“大沙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现在村委及镇政府又互相推诿,不给我办理大沙地的确权;2023年7月14日,确山县农业农村局再次核实大沙地归鄢庄村民组所有,有我夫妇承包经营管理,并责令猴庙村委任店镇政府配合我办理大沙地的承包经营权证。

我们对于涉案地块是一只有国家颁发的合法证明的,并且在案发之时该权利证明也没有被撤销,但是法院对于我们所提供的合法证据不予采纳,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行为,是因为蒋德力的亲弟弟蒋俊军当时是确山县法院的副院长,是他一手把我送进了监狱,也是他亲自动用自己的关系协调村委领导、镇政府领导、农业农村局领导及中级法院的法官利用权力侵害网本人利益,到现在都不能还我一个清白,蒋院长及收取蒋德力的贿赂,推三阻四不让我翻案,想方设法阻碍我翻案,甚至出具虚假证据陷害我。

现在村民组的14.2亩耕地没有归还,及我被冤枉入狱的直接原因,是村委不负责任,接受蒋德力的贿赂所做的虚假证据导致的,镇政府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也知道实情的来龙去脉,镇政府也没有起到其应尽的义务存在失职,现在事实真相都很清晰,村委及镇政府仍然不配合我办理确权证,不愿意面对现实,故意逃避之前所犯的错误,请求贵单位责令村委及镇政府为我办理大沙地确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向相关单位核查案件真相,并为我之前冤枉入狱平反。

事实与理由

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存在争议,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肖红丽构成盗伐林木罪缺乏事实依据,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判决肖红丽无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肖红丽丈夫张西墨的承包合同及确山县农业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明确记载“大沙地”为鄢庄组所有,由张西墨承包经营管理,可以明显看出这片地属于肖红丽所在组,2018年11月10日,猴庙村委经过召开党员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大沙地归鄢庄村民组所有,由肖红丽夫妇承包经营管理;2021年10月10日,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核实,任店镇猴庙村委碾盘沟林场的大沙地归鄢庄村民组所有,由肖红丽夫妇经营管理;2022年10月24日,猴庙村委及任店镇政府均认定大沙地不在蒋德力的林权证范围内,大沙地归鄢庄村民组所有,并同意为肖红丽办理“大沙地”承包经营权手续,2023年7月14日,确山县农业农村局再次核实大沙地归鄢庄村民组所有,由肖红丽夫妇承包经营管理,并责令猴庙村委任店镇政府配合肖红丽办理大沙地的承包经营权证。

以上材料足以证明肖红丽当时采伐的林木为自家承包地上的林木,蒋德力所谓林权证上对案涉林地的权利完全是依靠虚假证明材料伪造的,其既不是涉案林地的承包权利人,也不是案涉林木的所有权人,因此肖红丽当时并非是盗伐林木,而是在自己家承包的土地上采伐自己种植的林木,行为合法合理,然而尽管有这么多证据证明肖红丽对案涉土地以及土地上林木的权利,确山县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罔顾事实,在没有充分证据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致使本不该受到刑事追诉的肖红丽含冤入狱两年,其行为完全是为了保护蒋德力的非法利益,侵害肖红丽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条启动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肖红丽无罪。

司法是捍卫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的判决污染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和改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希望相关部门重视肖红丽的诉求,真真切切做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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