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名举报山西省忻州市公检法部严重腐败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有罪不纠伪造证据制造冤案实名举报山西省忻州市公检法部严重腐败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有罪不纠伪造证据制造冤案 我叫王来青,身份证号码是140203196408010041,家庭住址是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胜街1号,联系电话是18835104089。现实名举报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齐春明、刘志超伪造证据,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诉讼程序规定,徇私枉法、炮制冤假错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不作为。举报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岳建斌滥用国家权力,罔顾法律,徇私枉法。举报忻州市、忻府区两级法院辛文等人滥用职权,判决不公正。 第一集、我们夫妻二人通过走访、寄递、网上举报等方式向上述部门多次举报时任忻州市公安机关处级领导史国军及其敛财代言人薛瑞荣的犯罪事实,以及多次递交对二举报人炮制冤假错案的申诉材料和证据。但上述部门均未依法依规对举报事项一一做出书面回复,态度及其敷衍,避开主要举报事项,偷换概念不作为,大搞形式主义,官官相护,绕过法律法规敷衍举报的主要问题,举报材料在各部门间来回空转,不依法依规正面回复问题,不能使我们夫妻二人信服,更没有体现司法公正,导致举报人诉求迟迟得不到解决。经过多年的举报,2020年5月,山西省公安厅将原忻州市公安局领导史国军、薛瑞荣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提级下发到大同市公安局,进行异地查办已两年多,至今石沉大海,无任何书面答复。 第二集、针对涉及多名公安人员徇私枉法、违法取证办案等多项问题至今无人立案查处。我和我的丈夫多次往返省厅、大同公安局两单位之间,请求对史国军、薛瑞荣等人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但大同公安局一直欺上瞒下、拖延推诿、踢皮球,至今不给我们书面答复《受理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反而将我们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以及反映的情况石沉大海。2021年4月,忻州市纪委对史国军立案调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忻州市纪委对薛瑞荣伙同史国军等人涉嫌强迫交易、抽逃、虚假出资、诈骗、职务侵占、诬告陷害、虚假诉讼、伪造证据及侵犯他人身份信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让我们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但是除了史国军和薛瑞荣等相关人员之外还有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忻州司法企图包庇这些涉案人员。 第三集、除了史国军和薛瑞荣等相关人员之外还有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忻州司法企图包庇这些涉案人员事实如下: (一)举报办案民警捏造伪造证据炮制冤假错案;(1) 2005年2月,为实现对公司的全面侵占,原忻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史国军指使其代言人薛瑞荣冒用多厂家名义,向忻州市公安局举报我职务侵占,并暗箱操作忻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抽逃资本金”名义,对我们夫妻二人进行立案侦查。办案期间,民警齐春明、刘志超代工商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认定我们抽逃出资罪,另外在个人借款票据复印件上面,复印日期和出具盖章日期矛盾,证据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申请鉴定)。史国军利用其公权力影响忻州市经侦支队办案人员齐春明、刘志超,故意伪造相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向检察院和主审法院提供捏造变造事实伪造的证据,造成枉法裁判。 第四集、(2)办案过程中;忻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齐春明、刘志超,未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违反诉讼程序规定(枉法)出具了“账目丢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我和我的丈夫抽逃出资时段的账目进行审计”的虚假情况说明,选择性规避账簿中我夫妻二人投入885万余元的事实;侦查机关无任何关于公司账目丢失的侦查记录的情况下,出具变造、捏造的书证程序违法,扰乱法院办案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同时也未对史国军、薛瑞荣等人隐匿、销毁、篡改财务账簿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鉴于史国军控制忻州市公安系统多年,其一手炮制(2008)忻刑初字第78号判决的冤假错案的能力和方法令人发指。(3).经侦支队2006年立案之时,仅以2003年6月为时间节点侦查我夫妻二人抽逃出资,却不综合2004年12月份四个股东、股份变更后的时间节点进行全面侦查取证,人为将史国军、薛瑞荣摘出犯罪范围,实属违反法律程序,选择性取证,选择性办案,配合史国军炮制冤假错案,实属成为了史国军个人的权力机器,成为帮助史国军、薛瑞荣实现不出一分钱就霸占我和我丈夫的公司、职务侵占、诈骗公司近千万资产的帮凶。 第五集、(二)举报公、检、法徇私枉法包庇违法犯罪2007年5月29日,忻州市公安局立案受理忻州农业银行迎新支行报案控告史国军、薛瑞荣信用卡诈骗案。该农行的控告与我和我丈夫在2007年9月13日递交的报案材料纯属两个不同的举报案件。针对2007年9月13日我和我的丈夫报案控告史国军、薛瑞荣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等犯罪行为至今17年未立案查处的问题,忻州公、检、法却选择性失明,只字不提,反而用2007年4月17日农业银行报案控告史国军、薛瑞荣信用卡诈骗(2007年5月29日立案)一案和史国军另案来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欺上瞒下进行回复,并成功掩盖公、检、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等司法腐败问题。 第六集、(三)举报事项石沉大海状告无门 2020年5月,山西省公安厅将举报材料转大同市公安机关异地核查,但是我们夫妻两个人多次往来省厅、大同市局、分局之间走访,问询,函询案件查办进展,但是省厅、大同、忻州互相推诿扯皮。2022年01月10日,大同市公安局韩利江大队长在电话中强调“查办线索送忻州市公安局不接收,大同市公安局只是核查不能立案,也没办法”,有录音为证。至今公安机关不给立案也不给我书面答复。包庇史国军、薛瑞荣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2006年2月24日,因前期未立案,史国军利用公权力出面干预,徇私枉法与公安领导商议后,于2006年2月25日对我夫妻二人另定抽逃出资罪名受案。 2006年3月15日,史国军利用公权力与公安领导商议后对我们上报呈请立案报告书,严重损害我们夫妻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平公正。且未全面调查事实真相,反而仅对史、薛入股公司前进行侦查,人为的将史、薛摘出侦查范围,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2007年9月13日我们到忻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薛瑞荣、史国军挪用公安小金库公款200万注资入股我公司工商登记后全部抽逃出资,诈骗,职务侵占等多项违法犯罪问题,举报材料随案卷流转至法院档案室,至今未立案查处,将史、薛犯罪行为人为的忽略。 第七集、2007年12月17日,忻州市公安局未按检察院要求对公司全部账目进行审计;(1)未司法审计公司任何账簿;(2)没有对抽逃金额司法鉴定;(3)对公司全面的经营行为及资产没有进行司法鉴定,未查扣账簿;反而公安在无调查、更无证据来源的情况下,出具《情况说明》内容大意为“原公司账目丢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我们夫妻二人抽逃出资时段的账目进行审计”。针对上述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炮制冤假错案等犯罪行为的举报至今未得到解决。(四)对忻州市检察院的检举2008年1月25日,忻州市检察院委托忻府检刑诉字(2008)第38号起诉书,起诉我们夫妻二人犯抽逃出资罪。检察院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加之案卷中附有对举报史的材料,拟作不诉。但史国军出面协调后,公、检选择性办案,只将我们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2008年5月22日(2008)忻刑初字第78号判决我夫妻二人免于刑事处罚,炮制了一起冤假错案。因判决前与法院领导协调后,法院强迫我们写不上诉承诺,否则就判实刑。公、检、法对公司财务账目没有进行司法审计鉴定,未查扣账簿,反而公安出具“账目丢失证明”,侦察机关出具书证程序违法。公、检、法在案件的基本事实都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依然威胁我们,这难道不是他们滥用国家权力、罔顾法律的事实吗? 第八集、另外公、检、法无视2007年9月13日二举报人已经到公安报案控告史国军、薛瑞荣抽逃出资,职务侵占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情形,反而将报案材料附入案卷,随案卷到法院至今无人过问。史国军、薛瑞荣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诈骗等犯罪行为,如法院所说没有侦查权利,但他们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法院应把其犯罪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而不是一句,无权利就置之不理。公安不立案,检察院不管,法院看不见,是公检法的严重渎职。2007年忻州市公、检部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致使薛瑞荣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拘三个月后不了了之:2007年4月17日,农业银行报案称公司涉嫌信用卡诈骗,史国军、薛瑞荣引导经侦支队将矛头直指白旭、王来青。经过忻州市公安局依法侦查后,查明史国军的敛财工具薛瑞荣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该案在滥用职权的暗箱操作下,薛瑞荣被刑事拘留三个月后硬是被释放。对明显造成损失的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选择性失声,致使有罪的薛瑞荣等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第九集、(五)对忻州市、忻府区两级法院的检举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二举报人抽逃注册资金一案中,在被举报人史国军的关系影响下,公安机关故意不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且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是被举报人史国军、薛瑞荣等提供的片面证据和虚假证据,导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5月作出了[(2008)忻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决白旭、王来青抽逃注册资金罪。此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判决,公检法部分公职人员完全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且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夫妻二人已经报案举报了史国军、薛瑞荣挪用公款,抽逃出资,职务侵占,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提交了大量的、充分的证据,但公检法却将二人的举报材料及证据附入案卷,随案卷到法院,可公检法在此其间都置之不理,选择性继续审理我们夫妻二人所谓的罪行,严重损害我们夫妻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平公正。 第十集、针对证明无罪的证据,两院不仅忽略不计,并对指鹿为马的非法取证行为失明、失声。证明二举报人无罪的证据:一是公司账簿。公安机关不仅不审计公司账目,不揪出真正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史、薛二人,且在无调查情况下违法出具账目丢失证明的证据,为史薛陷害白王二人和侵占公司股份及财产扫清障碍。二是举报人投入公司8856891.35元证据,公安机关选择性不予取证,导致证明无罪的证据被忽略不计。三是会计移交表;2005年3月8日,史国军、薛瑞荣更换公司会计时,根据会计移交表显示此时公司应收款:9138377.48元,应付账款:3951030.75元,公司账户现金存款:1972131.95元。会计移交表5显示:公司尚欠王来青1327935元、白旭180000元,足以证明白旭、王来青不构成抽逃资金罪。两院司法不公,回复态度敷衍。针对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如何审查只字不提;针对案件证据不足,存在重大疑点问题不提,司法不公的问题只字不提,回复内容避重就轻,态度敷衍,对申诉人极其不负责任,严重侵害二申诉人合法申诉权益。 第十一集、两院司法不公,回复态度敷衍。针对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如何审查只字不提;针对案件证据不足,存在重大疑点问题不提,司法不公的问题只字不提,回复内容避重就轻,态度敷衍,对申诉人极其不负责任,严重侵害二申诉人合法申诉权益。宏信达公司实际欠湖北十堰旭明公司车款为19.3万元,因忻州公检法炮制冤假错案、枉法裁判,导致史国军、薛瑞荣、杜俊伟利用枉法裁判制作假收车条诈骗一台车辆,为占有全部诈骗的犯罪所得,史、薛又伙同魏启明将诈骗的犯罪行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将债务转嫁给我夫妻二人,导致我夫妻二人无法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我们夫妻现已被逼迫到无路可走了,持有大量证据却举报无望。朗朗乾坤无辜百姓出路何在?非要逼迫到无法挽回的影响才有领导重视吗?在此,恳请上级领导批示提级监督立案,排除本地有关司法部门及官商的阻力,申请异地公、检、法彻查此案中涉及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申请异地立案再审该冤假错案,还我们一个公道!!让相关涉案的公职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还社会一个公道!! |
